| 设为首页 | Sign in China | 关注CSIA公众号 |
更多
发布信息
发布信息
会员中心
会员中心
 
 

霓虹灯管的一般要求和安全要求

  • 发布日期:2007-01-04 浏览次数466

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霓虹灯管的定义、主要尺寸、基本参数、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本标准适用于外径为8mm~14 mm,管内充入氖气或汞氩混合气体的霓虹灯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2828 逐批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适用于连续批的检查)

GB/T 2829 周期检验计数抽样程序及表(适用于对过程稳定性的检验)

GB 9149 空载输出电压超过1 000 V的管形放电灯用变压器(霓虹灯变压器)的一般要求和安全要求(GB 19149-2003,IEC 61050;1991,IDT)

 

3 定义

3.1 霓虹灯管 neon lamp 低气压冷阴极辉光放电灯。

3.2 氖管 neon glow lamp 灯内充填氖气的霓虹灯管。这种灯管的发光,是由氖气辉光放电直接发出红色光。

3.3 汞氩管 mercury-argon glow lamp 灯内充有氩气和汞的霓虹灯管。这种灯管的发光,是由辉光放电时汞原子释放出来的紫外线,激发涂敷在灯管内壁上的荧光粉层,经转换发出可见光,或透过彩色玻璃发出可见光。

3.4 同组灯same group light 同一工程所使用的同一颜色的灯管为一组。

3.5 有效长度 effective length 灯管发光部分的长度,用L表示.单位m。

3.6 明管 clear bulb 在汞氩管中,灯管与电极连接处(或烧结处)未涂粉部分。

3.7 初始特性 inital characteristics 灯管经初始燃点100h时的特性。

3,8 寿命 life 灯燃点至不能正常工作时的累计时间。

3. 9 平均寿命average life 在试验样品数量为N的寿命试验中,按照灯的损坏顺序,第(N+1)/2灯的寿命(N为奇数)或第N/2支与N/2+1支灯寿命之和的1/2(N为偶数),称为该批灯的平均寿命。

3.10 照度维持率lux maintenance 为同等距离下,灯管燃点至规定时间的照度与灯管初始的照度值之比,用百分数表示。

 

4 技术条件

4. 1 外观

4.1.1 玻管和荧光粉涂层不应有影响发光效果和使用的缺陷。

4.1.2 灯管经初始燃点后,其管壁不得有明显的氧化汞附着物.

4.1.3 灯管的弯曲部位不得有明显的

4.1.4 彩色灯管同组灯中的颜色不得有明显的差异.

4.1.5涂有荧光粉的灯管接头处明管长度不得超过5mm,且不能明显发黑.

4.1.6 灯管的排气管端部应是平滑的,不得带有尖刺.

4.1.7 直管形灯管不应有S形弯曲,弓形弯曲不应超过3mm/m.

4.5 灯管经振动试验后仍应正常启动和燃点。

4.6 灯管应能在-40℃~50℃高低温的环境下正常启动和燃点。

4.7 灯管电极处玻管温度应低于55℃。

4.8 灯管应能承受100K温度骤变试验而不损坏。

 

5 试验方法

5.1 灯管的外观质量(4.1)用目视法或游标卡尺进行检查或测量。

5.2 灯管的初始特性(4.2)按附录A和附录B的规定测量。

5.3 灯管的寿命和照度维持率(4.3)按附录C和附录B规定的试验方法。

5.4 灯管引出线的连接牢固度(4.4)用误差不大于0.1 N的拉力计检查。防潮覆盖层用目视法检查。

5.5 灯管的耐振性能(4.5)试验是将灯管刚性固定在振动台上,振动台的振动频率应为扫频1 Hz~30 HZ、振幅为2 mm、垂直振动5 min后,输入端加入规定的启动电压,检查灯管是否正常燃点。

5.6 灯管正常工作的温度范围(4.6)是将灯管分别置于-40℃和+50℃的环境中各2 h后,分别检查灯管在低温和高温的环境中,规定的启动电压下,是否能正常启动并保持燃点.

5.7 灯管电极处玻管温度(4.7)的测试按附录D的规定进行.

5.8 灯管温度骤变试验(4.8)将试验用灯管放入烘箱中,逐渐升温至高于水槽水温100K±5K,并保持恒温15min后,从烘箱内取出讯速放入水槽中.

 

6 验收规则

6.1 霓虹灯管必须经过制造商检验合格后方能出厂.为了检验灯管的质量是否符和本标准的要求,制造商应对灯管的质量进行交收试验和例行试验,分别按GB/T2828、GB/2829执行。

6.4 例行试验若不合格,则该批灯为不合格.此时应立即停止生产和验收,已验收的应停止出厂,同时应研究产生不合格的原因,并采取有效措施,直到新的例行试验合格后,才能恢复生产和验收.

6.5 例行试验每季度不少于一次(其中平均寿命试验和照度维持率每年不少于一次).每当灯的结构、制造工艺或材料变更可能影响灯的性能时,都应经行例行试验.

6.6 制造商可向订货方提供例行试验报告.

 

7 标志、包装、运输

7.1 制造商在交付使用的每一组霓虹灯管中应附

 

[ 标识商学院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该企业最新标识商学院


 
 
© 2013 广告标识产业互联网联盟 版权所有 浙ICP备2020038467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