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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叉口禁设占地户外广告设施

  • 发布日期:2007-01-20 浏览次数451
日前,市质量监督局已安排制订了《天津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强制性地方标准(以下简称《规范》),昨天,质量监督局已经正式对该文件进行了公示。

  《规范》由天津市市容环境管理委员会提出。《规范》规定了户外广告设施的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要求、设计、施工、维护、保洁、检测、维护及拆除。《规范》规定,占地广告选址应避开地下管线。道路交叉路口(机动车停车线50米范围内)不得设置占地户外广告设施。占地户外广告设施应设置在人行道宽度≥5米的地段或面积≥50平方米的广场(空地)及绿地;在人行道上设置需保证不少于3米的人行道宽度,设置立柱式广告的牌面,下端距地面高度不少于2.5米。大型立柱户外广告设施的总高度不宜超过25米,牌面面积不大于18米×6米,相互间距不小于1000米。另外,8米以下、20米以上的灯杆、电杆将禁止设置广告。每个公交站点候车亭只允许设置一个户外广告设施,广告牌面不得设在候车亭的顶部。公交候车亭广告应采用灯箱形式;广告牌面(单面)长不超过3.5米,高不超过1.5米,厚不超过0.5米,面积应≤4.5平方米。建(构)筑物顶部不宜设置楼顶户外广告设施;因城市夜景灯饰建设确需设置,必须符合规划、房管、消防等部门规定的建筑高度限制、安全承载要求;坡屋顶、屋顶造型独特的建筑物顶部严禁设置广告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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