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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限期拆除545幅广告牌 广告公司称太突然

  • 发布日期:2007-03-08 浏览次数401
为促进户外广告健康发展,规范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行为,近日,昆明市城市管理局、昆明市规划局、昆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布了《关于整治户外广告的通告》:3月18日以前,一环路、春城路、三市街等昆明市区核心地段的545幅户外广告,必须由户外广告的设置单位和个人自行拆除,凡逾期未拆除的,相关部门将给予行政处罚,并依法强制拆除。此公告一发布,引起了昆明广告行业的震动。
      13类户外广告要拆除
    据了解,2月15日发布的《通告》中,广告的整治范围及内容为:《昆明主城规划区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中规定的一级控制区范围内的一环路、东风路、人民路、金碧路、拓东路、西昌路、青年路(官南立交桥—巡津街—鼓楼路—小菜园立交桥)、北京路、春城路、白塔路、白龙路、滇池路、一二一大街、三市街等道路沿线。
 
  存在以下13类情形的户外广告设施在整治范围之内:1、利用城市道路路灯灯杆、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2、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或者妨碍安全视距和车辆、行人通行的;3、妨碍生产或者居民正常生活,损害市容市貌或者建筑物形象的;4、占用绿地遮挡绿化景观,利用行道树或者损毁城市绿化设施的;5、利用危房或者可能危及建筑物和设施安全的;6、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建筑控制地带;7、县级以上国家机关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控制地带;8、大中专院校及中小学校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控制地带、风景名胜点及其建筑控制地带;9、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其他区域;10、设置于建筑物顶部(含裙楼)的商业广告设施;11、未经审批擅自设置的;12、已超过审批期限的;13、未进行安全检测或安全检测不合格的。
    公告中明确表示,户外广告的设置单位和个人应当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自行拆除上述范围内的户外广告设施。凡逾期未拆除的,由相关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并依法强制拆除。对拒不执行本通告,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50余家广告公司有意见
 
  针对新出台的户外广告新政策,昨日中午2时许,昆明市广告协会在云南省高院法官培圳中心紧急召开了昆明广告协会理事工作会,50余家广告企业参加了此次会议,纷纷就新政策给户外广告带来的冲击,发表了自己的意见和看法。
      昆明一家龙头广告公司的负责人表示,这个新政策来得太突然,让广告企业措手不及。首先,原先与客户签订的合同无法履行,会带来一些经济上的纠纷;其次,应该是拆除违规广告或是没有审批过的,而不应该实行一刀切形式。从业20余年的广告人张先生也表示:目前,许多广告企业已准备向市委市政府呈递意见和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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