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合同租赁使用广告牌匾,还没到期被拆除,讨要剩余租金未果,于是把对方告上法庭。
去年6月1日,大连某商贸公司与大连某广告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合同规定,商贸公司同意将西岗区香周路一楼体西墙租赁给广告公司使用,租赁期限为一年,年租金18000元。
同年9月1日,大连市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开展城市户外广告牌匾清理整顿活动的通告》。9月20日该处广告牌匾被大连市西岗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拆除。但商贸公司未退还多余租金,所以广告公司诉讼到法院要求商贸公司退还剩余租金13000元。
西岗法院审理认为,签订的租赁合同系双方自愿达成的,应合法有效。由市政府基于市政建设及环境保护发布的《关于开展城市户外广告牌匾清理整顿活动的通知》,导致双方租赁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属不可预见的客观原因,即非双方责任。依双方签订合同规定,商贸公司理应将剩余租金返还给广告公司。日前,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大连某商贸公司返还大连某广告公司剩余租金1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