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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挡风玻璃不得做广告

  • 发布日期:2007-04-18 浏览次数468

      从2007年6月1日起,本市外环线以内的中心城区不得设置大型占地户外广告。为加强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范户外广告的使用和经营行为,《天津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正式出台。根据规定,擅自设置户外广告或者设置的户外广告不符合户外广告设置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技术规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强制拆除,并可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危险建筑物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据了解,除本市外环线以内的中心城区不得设置大型占地户外广告外,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没有预留户外广告位置的,不准设置户外广告。在道路两侧设置户外广告,不得妨碍安全视距或影响通行。同时,户外广告不得设置在危险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危险设施上。同时,本市也规定了10大区域点位禁设户外广告。此外,户外广告设置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年。

  车体广告不得全部遮盖原车体颜色

  根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擅自设置户外广告。设置路名牌、候车亭、电话亭、路灯杆等公用设施同时附带设置广告的,以及在公交车辆车体设置广告的,要先到市容环境主管部门办理行政许可手续;准予许可的,再到其他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利用固定线路运营的公交车辆车体设置广告,不得在车辆正面、前后挡风玻璃及两侧车窗上设置,不得全部遮盖原车体颜色。

  节假日设置标语24小时内自行拆除

  节假日、举办庆典活动经准予设置标语、条幅的,设置单位和个人要在活动结束24小时内自行拆除。否则,可处以5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此外,户外广告照明设施应当保持其功能完好,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灯箱应当保持画面显示完整,出现断亮、残损的,应当及时维护、更换,并在修复前停止使用,否则,可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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