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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招生类广告5月8日起需备案

  • 发布日期:2007-05-01 浏览次数376

  昨天,记者从市工商局获悉,自5月8日起包括民办普通高校、独立学院、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等在内的,凡经市教委批准设立的民办高等教育机构应于发布广告前到备案管理部门提交备案材料,经备案后方可发布。

  发布内容必须与备案内容一致,发布后15日内,将所发布的广告样刊送备案管理部门留存、备查。备案管理部门将定期对民办高等教育机构发布的广告进行检查,对未经备案以及虚假的广告,根据情节轻重,依法进行处理。

  此外,自今年5月1日起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修改的《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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