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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共资源户外广告60%收入补偿业主

  • 发布日期:2007-05-26 浏览次数392
  日前,市政府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中心城区城市管理工作的意见”,规划将明确规定广告设置点位、设置方式和技术规范。
  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按《拍卖法》的规定组织实施户外经营性广告设置位的拍卖出让工作。拍卖出让户外经营性广告设置位的收益,载体物权属市级国有资产的按市、区、街道50%、30%、20%分成,属区级国有资产的按市、区、街道20%、50%、30%分成。属非公共资源和其他业主的,出让广告设置位收益的60%用于补偿载体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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