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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户外公益广告管理将有章可循

  • 发布日期:2007-06-01 浏览次数477
  济南市户外公益广告管理将有章可循。记者30日从济南市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办公室获悉,济南市《关于加强户外公益广告设置管理工作的意见》正式公布。根据该意见,公益广告应占户外广告总量的20%以上。
  据了解,户外公益广告是指以公益宣传为目的所设置的户外广告。户外广告经营公司应设置不少于本单位广告总量(面积)20%的固定公益广告。市区内建筑开发业主应严格落实工地围挡宣传牌设置不少于总面积20%的公益广告的规定。公益车体广告应不少于车体广告总面积的20%。结合户外广告总体规划,在全市各大出入口和重点窗口部位等合适位置长期设置部分大型户外公益广告。
  此外,对整体出让户外广告设置经营权的市政道路,应保证不少于20%的公益广告;候车亭设置公益广告不少于总面积20%;阅报栏灯箱设置公益广告应不少于总面积的1/3。
  对未完成户外公益广告设置任务的单位,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取消该单位参加评选当年度文明诚信企业的资格。对长期设置的户外公益广告减(免)收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鼓励采取新工艺、新形式、新技术设置户外公益广告,对于以公益广告名义申请设置的采用三面翻、滚动画面灯箱技术的广告,须保留两面长期发布公益广告,其余发布商业广告,以补充运营支出;对未按规定设置户外公益广告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违章广告论处。
  济南市还将公开招聘户外公益广告监督员对户外公益广告设置管理情况进行有效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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