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月,本报刊发了一则《私家车“卖身”赚钱——“甲客”试水鹿城》的消息,不少市民通过在私家车上为企业发布广告,赚取“油费”,然而这一行为却违反了有关法律规定。昨天,记者从市车管所获悉,由苏州市工商、公安部门共同制定的《苏州市机动车车体广告设置和发布管理规定》近日已正式出台,从明天起,将允许私家车发布广告,这在全国尚属首例。但广告性质仅局限于车主所在单位的形象宣传,经营性广告仍被禁止。
根据此次出台的《规定》,我市范围内6种车辆将允许在车身发布“自设性广告”——其中包括服务于企事业集团的单位自有车辆以及在职员工自有车辆,而这种允许发布的自设性广告主要是指为本单位做自身形象宣传的广告,内容最多只能发布3项——本单位名称、标识(LOGO)和联系方式。需要注意的是,在发布广告前必须由广告经营单位或广告主提前10日向工商部门申请领取《户外广告登记证》,并出示广告主和广告经营单位的营业执照、广告合同、车体使用协议、有效车辆行驶证、广告设计样稿和效果图等证明文件,经审核符合规定后才可发布车体广告。广告只能贴在车身两侧除去车窗玻璃之外的部分,且车身3/5以上的部分必须保留原有颜色。
该规定明确:私家车车体不得为其他公司作经营性广告,如若发现将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