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日前出台了《文化部关于网络音乐发展和管理的若干意见》。其中指出,网络音乐企业对不以营利和商业营销为目的的网民自行模仿、编创和表演的音乐产品要加强审查。(12月12日《新京报》)
试问,那些不以营利和商业营销为目的的网民自行模仿、编创和表演的音乐产品,一旦通过网络企业的审查,是不是也要像在传播和运营的进口网络音乐产品那样报送文化部备案呢?比如,一个热爱家乡的网民非常酷爱音乐,就自编自造了一首好曲子,并把它传到自己的网上博客里去。难道这也必须报送文化部备案?有必要吗?如此繁琐的程序,就算文化部的工作人员有那个耐心,恐怕网民也没那份闲心。
笔者以为,对于非商业的网民自娱自乐的音乐和纯粹以商业为目的的音乐产品,文化主管部门都要插手,这种理念和心态远不是现代政府职能部门所应该具有的,而且往往有负面效应。随着社会的进步,政府职能部门应当有所为有所不为,该管的则管,不该管的则交由市场或者其他主体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