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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新《医疗广告管理办法》2007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6-12-28  来源:半岛晨报   浏览次数:496
核心提示:  晨报讯 (张传荣首席记者张璐璐)医疗广告必须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广告内容进行成品审查,内容也将受到严格限制,发布严重
  晨报讯 (张传荣首席记者张璐璐)医疗广告必须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广告内容进行成品审查,内容也将受到严格限制,发布严重违法医疗广告将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这是记者从昨日大连市工商局和市卫生局联合举办的新《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培训会上了解到的。
 
  为了加强对医疗广告市场的管理和监控,由国家工商总局和卫生部11月27日联合颁布了修订后的《医疗广告管理办法》,2007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的《医疗广告管理办法》明确,医疗广告必须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广告内容进行成品审查,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后方可发布;严格限制医疗广告内容。《办法》规定,医疗广告不得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不得保证治愈或宣传治愈率。广告内容被审查后,包括标点 符号在内都不得再作改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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