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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广告新规定正式实施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7-01-10  来源:中国经济时报   浏览次数:390
      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卫生部修订后的、新的《医疗广告管理办法》于2007年1月1日正式实施。

  “也就是原《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包括《医疗广告证明》在1月1号以后也就没有作用了。在2007年1月1日以后,所有的医疗广告都要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进行成品审查以后方可发布。”卫生部医政司副司长张宗久接受采访时表示。

  据了解,新的《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和旧《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相比,主要原则就是严格控制医疗广告,体现在四个方面:

  第一,严格规定了广告的发布程序。

  就是在现在的《医疗广告管理办法》中规定,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必须经过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广告进行成品审查。医疗广告经过审查以后,不许再改动,要按审查后的样本来发布。

  第二,严格规范了医疗广告的发布内容。

  在新修订的《医疗广告管理办法》中,从医疗广告仅限于出现的内容和不得含有的情形两个方面对医疗广告内容进行了限制。仅能出现的内容包括医疗机构的名称、地址、类别、接诊时间、联系电话等等。不能出现的情形比如说诊疗方法、疾病名称等等。

  第三,严格限制医疗广告的发布形式。

  对于报纸大量出现的报告文学、新闻故事等等,都属于以新闻形式发布医疗广告,在新办法中都是禁止的。新的《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特别强调了不得以医疗咨询类栏目或者节目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医疗广告。

  第四,严格了监管的制度。

  主要是为了加大违法者的法律责任。对违法广告的发布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取消它的广告经营资格。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对发布严重违法医疗广告的医疗机构也可以进行相应的处罚。

  目前,医疗广告增长迅速,据2005年底的统计显示:医疗广告年度经营额已经达到了76亿元,在所有类别广告中排名第6位。“好的医疗广告可以给消费者提供就医的信息,同时,医疗广告的发布秩序也直接影响到广告市场的秩序。”工商总局广告监管司副司长李亚莉认为。据介绍,去年前三个季度查处违法广告案件的统计,查处了医疗广告违法案件4644件,占查处所有违法广告案件总数的12%,也就是说,每8个违法广告案件就有一个是医疗广告。

  “如果医疗机构篡改了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发布医疗广告,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撤销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并在一年内不受理该医疗机构的医疗广告审查申请。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撤销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后,应当告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予以查处。”张宗久说。

  李亚莉也表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对发布违法医疗广告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按照广告法律、法规给予处罚,广告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在《医疗广告管理办法》中规定可以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对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暂停发布医疗广告,直至取消它的广告经营资格。据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是整个广告法律、法规的主干。但目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没有对医疗广告作出具体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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