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王先生因受超女主题歌的影响通过扬州文华商标事物所申请注册了“想唱就唱”为润喉片类商标而受关注,并说已经获得了国家商标局的正式受理, 可以用于相关产业的开发上,寻求相关药品企业合作,实现该商标做为产品商标的价值体现。他相信,在如今咽喉类药品市场竞争非常激烈的情况下,“想唱就唱”作为润喉片类商标与相关企业产品的结合,可以使药品和药品使用者双方都“唱的响亮”。因此,王先生十分看好“想唱就唱”作为润喉片商标投放市场的品牌效应。
经记者登陆国家商标局唯一查询网站上看到了“想唱就唱”在不同类别均有不少个人包括公司在内的企业申请“想唱就唱”或与其同音的“想畅就畅”等等。根据王先生的提醒,记者在5类商标商品分类中查到了王先生于2005年9月初申请的注册号为4870710的详细信息,并在他后面也有个人或者企业甚至是一些国内著名药品企业申请的与其相同或近似的“想唱就唱”或“想畅就畅”等等。他期待转让价5万左右,方式还可包括商标许可。
随着商标投资者的增多,包括歌曲名,电影名甚至明星名纷纷遭遇抢注,那么这种申请是否会构成对相关权利人的侵权呢?就此联系了南京某律师事务所王律师,王律师称相关法律保护作者对作品享有的人身权跟财产权,依据这个个案来看,王先生的商标不会对他人构成侵权,“想唱就唱”已经做为一种流行的词组,并不能突出独创性,不能因为王先生申请了该商标会认为是对他人权利的侵犯,法律不会排斥创作性。
依据商标法的的相关规定,在王先生申请在先的情况下,其后申请的与“想唱就唱”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如“想唱就唱”或“想畅就畅”等存在被驳回申请的风险。某著名咽喉类药品生产企业已经在药品上使用“想畅就畅”,如果其它个人或者企业获得“想唱就唱”商标,则可能会对其产品市场销售产生重大影响,甚至将来不能获得“想畅就畅”商标权,即便已经投入使用也可能会在将来成为不合法拥有者,使自己努力经营的品牌,最终失去商标的专用权,甚至背上侵权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