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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规定——商场广告禁用“解释权归本店”条款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7-01-12  来源:国际艺术界   浏览次数:410
今后,商场饭店不得再以“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来规避经营风险,剥夺消费者的权利。昨天,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强北京市合同监督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中作了上述规定。

  这份通知中明确规定,预先拟定且未与对方协商即纳入合同内容的条款属格式条款(即霸王条款),同样要被视为霸王条款的还包括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使用的通知、声明、商业广告、店堂告示、凭证、单据等内容符合要约规定和格式条款定义的。

  通知中称,格式条款不应含有排除对方权利的内容。

 
关键词: 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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