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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外广告有偿转让”理当叫停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7-02-14  来源:搜狐网   浏览次数:507

记者近日从甘肃省政府法制办获悉,兰州市于去年12月1日开始实施的《兰州市户外广告位有偿出让暂行规定》,其中部分条款规定是行政管理职权的错位,既不合理,也不合法,被责令限期纠正或废止(见2月12日《法制日报》)。   

甘肃省政府法制办指出:暂行规定将产权人自有建筑物、构筑物作为经营性户外广告位,由行政机关委托企业组织实施管理,实行有偿出让,这显然与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相冲突,损害了业主和产权人的合法权益。  

近年来,有关户外广告的争议,可谓炒得沸沸扬扬。一方面,户外广告负载着巨大的经济价值,对政府如此,对企业也是如此,于是有偿转让就成了当下的一种时髦。另一方面,在这种政府与企业的对接中,民众往往变成了旁观者,他们缺乏应有的发言权利和渠道,于是乎成了并不想沉默而不得不沉默的大多数。  

更危险的是,这种“户外广告有偿转让”模式混淆了公权力与私权利的边界。比如,你在房地产开发商处花高价买了一套房子,那么房屋外墙是否属于自有产权?这在目前似乎仍处于一个法律空白。尽管多位学者认为,从法理上来说,房屋楼顶和房屋外墙都属于房屋的有机组成部分,购买人享有这些部分的所有权,但毕竟既有法律未对此有明晰界定。在物权法草案中,对城市居民小区的物权安排作了相当详细的规范,但也仅仅限于车库与绿地的产权归属,而对公共会所的产权指向最终选择“删去”,外墙产权则未涉及。  

在一个相对模糊的法律地带,政府更要审慎而为,严格遵守现有法律法规,尤其是行政许可法的精神,不能与“下位法让位上位法”的原则冲突。但这种来自上级部门的行政约束,显然不及法律制衡更加有效——法律规定是刚性的,是对所有人、所有相关行为的定性。而内部监管充满了地域局限性、容易引发弹性操作空间,它只能在一个时段保护一部分人的局部利益,而无法形成覆盖全体关联利益人的保护网。  

“叫停户外广告有偿转让”事件,让我更加急切地呼唤物权法尽快出炉。《物权法(草案)》受到学者们一致好评的是,很多条文都站在物权权利人的立场上,强调保护他们的利益,明确规定公权机构不得在不动产登记、土地发包、宅基地划拨等环节侵犯权利人利益,体现了民法立法限制公权的原则。我们必须明白:只有全面落实自然人为代表的所有权,民众才会有“权利的主人”的切身感受,才会为积极实现物权穷尽一切手段,也才会在权益遭受侵害时据法力争。  

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私人所有权之间的关系必须厘清,这个领域有很多实际问题都有待于立法上的新思路来解决。民法立法已经远远落后于司法实践的现实,说明其立法应当提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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