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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统一立法严打广告误导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0-12-03  来源:北京青年报   浏览次数:403
  《不公平商业行为指令》2007年年底以前将在欧盟成员国陆续实施———
 
  欧盟对于名人广告没有专门规定。然而,不论广告的代言人是否有名,欧盟现有立法“一视同仁”,严格禁止误导消费者。
 
  欧盟在1984年出台规定,明令商业广告不得误导消费者。今年年底以前,一部名为《不公平商业行为指令》的欧盟立法将在成员国陆续实施。这部2005年5月通过的统一立法涵盖并取代了早先的《误导广告和比较广告指令》。
 
  ■遵守相同游戏规则
 
  根据新指令,欧盟企业到任何成员国做广告要遵守相同的游戏规则。新指令将误导广告等误导性商业做法区分为误导行为和误导性缺失。按照指令,如果广告等商业行为包含有虚假信息,或即便所含信息在事实上是真实的,但却以某种方式欺骗或可能欺骗普通消费者,并导致或可能导致消费者做出本来不会做出的交易决定,就构成误导行为。
 
  ■“重要信息”不得模糊化处理
 
  新指令中对所谓“内容真实的误导”也做出了界定。最常见的例子莫过于商家在促销时声称“买一送一”,但附送的是价值非常低的其他商品。如何确定是否构成误导要以普通消费者的判断力来衡量。
 
  “误导性缺失”是指商家没有提供消费者做决定所需的“重要信息”或故意隐瞒以及模糊化处理,例如标明“本店商品打5折”,而实际仅在周日才打5折。
 
  指令要求“重要信息”至少包括产品的主要特性、商家地址和名称、价格、付款方式、送货方式、纠纷处理以及是否可以取消交易或退换货等。
 
  ■禁止用某类消费群体的不幸做文章
 
  此外,《不公平商业行为指令》还对包含羞辱、强迫内容的过分商业做法做出了禁止性规定。在指令列举的此类做法中包括商家故意利用某类消费者群体的不幸大做文章,以怂恿消费者购买,如不少减肥、丰胸产品或服务的广告就属于此种行为。
 
  为防止出现漏网之鱼,指令在总则部分还规定了两条判断不公平商业做法的基本标准。其一就是不符合商家作为专业人士、出于善意所应尽到的审慎义务;其二就是此种做法实质上改变了或可能改变普通消费者的经济行为。
 
  最后,为应对包括误导广告在内的不公平商业做法,指令要求各成员国采取充分有效的措施,让受害的消费者能够通过行政或法律途径得到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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