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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外广告分成,问题不在比例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1-06-02  来源:金羊网   浏览次数:460

“广州户外广告拍卖所得,政府分四成。”在日前市城管局召开的“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情况通报会”上,这一规定再次受到与会者的质疑。市城管局一位与会负责人也称该规定还没有政策依据,“至于四六分比例怎么算出来的,我也不知道”。

该负责人同时也表示,现在的分利四成比先前的
分利六成已经降低了两成。

其实,这完全构不成合理性依据。不合理的是政府分利,而不在于分利的比例。如果政府分利不合理,哪怕是万分之一也是不合理的。

我们知道,“广州户外广告拍卖所得政府分四成”的规定出台之后就备受质疑,现在城管局负责人也承认了该政策没有依据,作为行政部门,对舆论的善意以及敢于承认错误的勇气还是值得肯定的,毕竟我相信,如果有关部门仍然坚持要分四成,老百姓也是没辙的。

不过,在这里,我们还是禁不住要追问:一项规定连政策依据都没有就准备执行,我们要从哪里去找到构建法治社会、法治广州的起点?更别说广州要努力建成“首善之区”了。有关部门应该意识到,能够勇于承认并改正错误固然值得嘉奖,但是,这个不合理、没有任何政策依据的规定的出台所造成的负面影响,并不能因为有关部门的承认错误就一笔勾销,毕竟,毫无疑问,它已经对政府的公信力构成了伤害。

既然有伤害,就需要有相关的补救措施。比如说,对之前这个没有任何政策依据的规定的出台过程,是否应该向公众作一个详尽的解释?究竟谁应该对这个政策出台负责,以及该负什么样的责任?

缺乏严格的“问责”跟进,公众不免会担心,类似的规定以后是否同样会接踵而来?下一次,我们还会不会这么“幸运”,有关部门会因为舆论监督的压力而主动或被动对自己的行政行为进行纠偏?

因此,我认为, 这一规定的实质问题是不合理、不合法,而不在于诸如四六分的比例等。一项不合理、不合法的规定准备由政府来推行,凸显出的更大问题是我们对政府的角色、职责、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及包括政府在内的现代社会的组织原则、秩序建构缺乏清晰的认识,更缺乏建立现代社会的主动和自觉,这是与正处于转型期的中国社会的现代潮流背道而驰的。

众所周知,依据现代社会的组织原则,户外广告的拍卖属于社会自组织行为,是业主与商户的事,由他们根据市场原则进行运作。政府的职责是维护社会秩序,不允许出现欺诈等行为,不允许户外广告影响、危害他人,如不健康的内容、广告设置影响交通,或给他人造成人身安全的隐患,等等。

只有这样,公众的权利才能得到最大限度地实现和保障,而政府也才算尽到了职责。任何超出这个范围的行为,要么是失职,要么是妄为,都是不可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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