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从市人大常委会了解到,《济南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经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待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后施行。
条例明确了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7种情形: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利用行道树或者损坏绿地的;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妨碍居民正常生活,损害城市容貌或者建筑物形象的;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内的;利用危险建(构)筑物及其他危险设施的;在市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其他区域的。
不得擅自变更户外广告设置规划
条例规定,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后实施。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报送审批前,应当依法将草案予以公告,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30日。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记录、收集有关部门、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经依法批准的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未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因城市规划变更、市人民政府调整户外广告禁设区域或者城市确需变更的,必须按照法定程序重新报批、公布。
户外广告设置许可期限最长5年
条例明确规定,户外广告设施载体属于公共所有的,其载体使用权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的方式取得,招标、拍卖活动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监察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属于非公共所有的,其载体使用权可以通过协议、招标、拍卖等方式取得。户外广告设置许可期限最长一般不超过3年,电子显示装置等造价较高的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许可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