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9日电(记者刘晓莉)将于2011年1月1日起实施的《南宁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规定,擅自设置条幅、充气物广告的,将被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按照规定,擅自设置部分类型户外广告的,将被责令限期拆除,并可按违法设置的户外广告版面面积处以每平方米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将予以没收。
户外广告的设置许可决定应当载明有效期,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6年。按规定,设置期满后未按时拆除户外广告者,将被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按广告版面面积处以每平方米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