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中科院员工告“纤丝鸟”侵权案在西城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纤丝鸟”被法院认定侵犯了中科院4员工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赔偿每人各项损失6000元。 4名原告为中科院力学研究所博士生导师竺乃宜、原中科院实验师黄立舜、王素兰及原中科院员工罗运俊。4人诉称,2002年11月26日,纤丝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改进内衣质量为名,邀请4人试穿并提出意见。 同年11月28日、12月5日,“纤丝鸟”在报纸上两次刊登整版广告,使用4人肖像、姓名,并以其名义发表吹捧性评价意见。 “纤丝鸟”公司承认自己刊登过两次广告,但不认为存在吹捧性文章,并称已向原告支付相当于货币的实物,是有偿使用原告的姓名及肖像。 法院一审认定“纤丝鸟” 侵害了原告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判决“纤丝鸟”致歉的同时,赔偿4原告精神抚慰金各3000元,肖像使用费各2000元、姓名使用费各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