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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小广告不能“一收了之”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1-10-26  来源:不详   浏览次数:424
     在深圳,“呼死你”系统的升级版“收死你”系统应运而生,在管理部门调查取证并以短信形式通知对方定时定点接受处理后,警示系统将连续向违法者发送短信,费用由其支付,直至话费扣完为止。(4月19日《新京报》)一直以来,清除城市“牛皮癣”都是城管部门与小广告张贴者们斗智斗勇的过程。这些年,随着通讯科技的发展,这种“斗争”已从“你追着贴,我追着揭”的游击战术,上升到技术手段的对抗。      城管部门动用了恶意电话追呼 系统,俗称“呼死你”,只要将非法小广告上的联系电话输入该系统,即可不间断拨打对方电话,直至将其“打爆”。如果被拨叫者接听来电,会听到要求其接受行政处理的语音提示。      这种手段甫一投入运用,“牛皮癣”制造者们的确有些措手不及;时间一长,倒也渐渐找出应对之道,手机用户将电话呼叫转移,“呼死你”就只能望洋兴叹;座机用户恶意反复接听,反而导致通讯费用奇高,令城管部门“伤敌一万,自毁三千”,大大加大了政府承担的执法成本。为了杜绝恶意接听,一些执法部门往往直接将该类电话做停机处理。这个时候争议就出现了,被停机者往往声称,宪法赋予了公民通讯自由,只要没有拖欠费用,强制停机显然于法无据。而执法部门则认为,既然电话用于制造“牛皮癣”之类行为,就已沦为违法工具;限制违法工具的使用,自是行政执法的当然举措。      从实践中看,用“收死你”取代“呼死你”,在执法上的确更加经济、便利、有效,但问题在于,如果所有成本均由违法者承担,短信费用的不断扣除显然构成对其财产权利的剥夺,事实上起到了行政处罚的效果。既然是行政处罚,依照行政处罚法定原则,行政机关就不能脱离法律框架“创设”处罚名目,更不能就处罚种类﹑适用范围自行任意调整。      在《行政处罚法》里,针对违法者的财产处罚包括罚款、没收两种。这种每天以短信计费形式进行的“资金扣除”,显然不是没收,但如果认定为一种变相“罚款”,理由也略显牵强。      针对具体违法行为的行政罚款金额应是确定的,而逐日扣费则使处罚金额处于不稳定状态。上述短信费用一般会计入电信部门的收入,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罚没收入必须上缴国库。在这里,上缴国库与作为电信服务费交纳,显然不是一个概念。从操作上讲,即使违法者慑于“收死你”的威力,主动上门接受处罚,所处罚款是否应扣除已支付的电信费用,也是一个不容回避的问题。      通讯权是宪法保护的基本权利,如果被滥用,自应被限制或剥夺,但应是以法律、法规形式授予行政部门相应权责,而不能以目的决定手段任意裁量。其他涉及公民人身、财产权益剥夺的“处罚”行为,也应施之有据,才能在维护公益的同时保证程序正义。      现实生活中,我们揭去墙壁上张贴的“牛皮癣”前,往往要先涂上一层特制的药水,若是一揭了之,只会让建筑物表面留下难看的疤痕。      对付“牛皮癣”的制造者们,我们同样不能“一呼了之”、“一停了之”乃至“一收了之”,否则,只会让执法行为的公正力与公信力受到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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