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新闻网讯 7月8日,记者从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了解到,从7月1日起,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对保健食品广告在发布前进行审查。今后,凡是未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的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在媒体继续发布。
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412号令)的精神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工作安排,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从7月1日起,将对保健食品广告在发布前进行审查。对于目前已在发布中尚未取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的保健食品广告,广告申请人必须按照《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的要求,及时向有关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申请。8月1日后,凡是未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的广告,不得在媒体继续发布。
编辑:宋小彤
《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从17个方面规定保健食品广告中不得出现的内容。如不得出现含有表示产品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不得与其他保健食品或者药品、医疗器械等产品进行对比,贬低其它产品等,以引导消费者合理使用保健食品。并且明确保健食品广告中必须说明或者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的忠告语,电视广告中保健食品标志和忠告语必须始终出现。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号有效期为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