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昨日,市民郭先生来电称在花园路与红专路交叉口,一大幅广告牌上印有的解放军海陆空三军图像上的解放军竟是左手敬礼。郭先生认为这有损军人形象。
昨日16时许,记者在红专路与花园路交叉口东北角的临街楼上看到,该广告牌的显著位置,海陆空三军用左手敬礼,上面写着“筑我长城,爱我中华”等,广告底部印有河南省阳光灿烂广告有限公司等字样。
该广告公司一孙姓负责人听完记者的叙述后,有些吃惊:“我还不知道有这事。”20分钟后,记者再次致电该负责人,孙解释说,是图片在处理时出现了失误,公司会马上派人进行更改。
“解放军左手敬礼,简直是个笑话!”河南省武警总队直属三支队政治处副主任丁健解释。据其了解,在一般情况下,军人形象一般不准作为广告用途。
昨日,开物律师事务所段建国律师说,《广告法》第7条规定,不得以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进行广告活动,广义上应涵盖军队在内。《民法通则》第7条关于“公序良俗”的规定说,民事行为应当不侵害公共的优良秩序和良好的风俗习惯。军队在人们心目中的形象是保家卫国,而且军队形象涉及国防利益,用军人肖像做广告确实不妥。并且,该广告牌中的军人敬礼的方式有误,更是对军人形象的一种损害。他认为,该广告“名义上是公益广告,实际上是商业广告”。他解释,该广告牌上印有该公司的联系方式,有明确招揽客户的意图,所以还是商业广告。该广告用公益广告形式引导消费者,以达到赢利目的,对消费者是一种误导,有欺诈的成分。
编辑:魏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