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心虚假广告悄悄蒙上你的眼
案例:某媒体于2005年1月14日刊登“双灵固本散”药品广告,内容称“双灵固本散是中药抗癌第一品牌”, “改善癌症病人的症状,减轻放、化疗引起的毒副反应,总有效率97%;有一定缩小肿块
的作用,消失率14%,控制率35%”;并用朱浓娣、杨仁润、黄达春等三则癌症康复者病例作证明。
点评:《广告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药品广告不得说明治愈率或有效率;而该广告中所宣传的“有效率、消失率、控制率”明显违法,且以患者名义进行宣传,其内容不可信。
案例:某媒体于2005年4月8日至2005年10月12日期间,刊登“金刺参”药品广告,以常州市肿瘤医院 原大外科主任和省资深肿瘤专家的名义解答患者疑问。
案例:某媒体于2005年3月至5月刊登“坤泰胶囊”药品广告,称“2002年4月23日,坤泰胶囊作为国家九五科技攻关重大成果在人民大会堂受到国家领导和相关部门特别表彰”、“坤泰胶囊是我国六大政府部门、11所医药大学、32家国内三级甲等医院、300多名医学专家经过5年的不懈努力……在贵阳新天药业研发成功”;“安全、无毒副作用 ”、“好产品,我们作证”等。
点评:《广告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广告不得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上述两则广告违反了此项规定,属违法广告。
案例:某媒体发布“天益罗布麻系列产品”广告,称“对降脂降压、强壮心肌、延缓衰老、利尿排毒、消炎杀菌、特别是治疗各种骨关节疾病、失眠、神经衰弱的效果可明显了”;消费者热线反馈“穿了棉毛衫裤和腰腹带半年多肩周炎基本痊愈”;现场坐堂专家周主任对消费者说:“要从根本上彻底治疗手上的冻疮,使用天益罗布麻的棉毛衫裤是首选”。
点评:“天益罗布麻系列产品”原先属于医疗器械类产品,2003年8月被取消医疗器械批文后只属于普通的服饰类产品,该广告将普通服饰产品宣传为有治疗作用,属虚假宣传。
案例:某媒体刊登常州市某装潢公司广告,称该单位为“重合同守信用单位”,实际上,该装潢公司根本未取得过该称号。
案例:某保险公司悬挂户外广告,广告内容是:“买保险——当然要选理赔服务最好的 我公司被消费者协会评为 ‘最佳保险服务公司’……但该公司对上述广告内容无法提供合法有效的依据。
点评:上述两则广告以从未获得过的荣誉做宣传,内容虚假。遇到此类情况,消费者只要向荣誉评定单位咨询核实情况,可避免误导。
案例:某媒体发布某美容中心广告,称“春季特色项目:速效瘦身:一疗程减10-30斤,签约服务”,实际并没有“一疗程减10-30斤”效果的依据。
案例:某媒体刊登某美体护肤中心广告,称“自然丰胸,一疗程可达2-8公分”、“十天根除遗传性雀斑,只需做一次,永保终生”、“健康减肥,一疗程可减5-20斤或减2-8公分”。
点评:肥胖、雀斑、胸围等与遗传、饮食习惯、锻炼等情况密切相关,根据对当事人的查处,广告中使用的数据根本没有依据,而是为吸引消费者、扩大影响杜撰的。
案例:“金日牌”礼盒装蛋白质粉外包装纸盒及蛋白质粉罐上标有“有利于增强免疫力,抗疲劳”的语句;在儿童装蛋白质粉罐上有“有利于儿童大脑发育、增强记忆,提高学习效率”的语句,但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应证明文件。
点评:该广告为了促销,以虚假的信息对商品性能、用途作引人误解的宣传。
案例:某健身俱乐部于2005年7月委托他人印制广告宣传资料并对外发布。内容中标明“运动更让神采飞扬,健康更让生活精彩,为你即时送上最完美的健身场所”等用语。
案例:某电动车有限公司于2005年6月委托他人印制广告宣传品,内容标有“全国经销商推荐最佳品牌”等用语。
点评:《广告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广告不得使用最高级用语。上述两则广告属违法广告,不可轻信。
消协 胡艳文姚建国摄
编辑:魏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