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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广告市场专项整治扫描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1-10-26  来源:不详   浏览次数:504
    从数据看成效   广告违法率下降4.34个百分点   2005年,江苏省工商局对949693(条次)进行了广告监测,发现一般违法广告80996(条次),严重违法广告7785(条次)。查处广告违法案件2833件。报纸、广播、电视等大众媒体发布广告的平均违法率由1月份的9.68%,下降到12月份的5.34%。   广告监管经验谈   采访人物: 江苏省工商局广告监管处 孙处长   省人大加强执法监督效果好   2005年,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加强广告市场执法监督,组织了对有关地区的督查、抽查,提出了阶段性的整改要求和整改目标,与此同时,各部门齐抓共管,形成打击违法广告的合力。一些媒体在省人大联合检查后,随即停止发布虚假违法医药广告,减少医药广告发布数量,调整广告经营结构。   2006年,江苏省进一步加强市县广告监管工作,拟定全省统一的监测标准和监测规范,增强广告监测的科学性; 建立省、市、县三级广告监测网络,基本清除监测死角,实现对全省广告市场的全方位监测,努力建设诚信守法、公平竞争的广告市场环境,促进江苏广告业发展。   江苏省违法广告主要特点   一、医疗广告   1. 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   2. 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   3. 利用患者或者其它医学权威机构、人员和医生的名义、形象或者使用其推荐语进行宣传;   4. 违反规定发布禁止发布的医疗广告;   5. 未经审批或超出医疗广告审批内容发布医疗广告   案例: 南京长江医院集团有限公司违法发布医疗广告案   2005年4~5月,南京长江医院集团有限公司发布“四步三联穿透疗法”、“科学规范治愈男性泌尿炎症”的医疗广告 ,广告含有虚假内容; 使用“药物根除”、“达到彻底治愈的目的”等保证治愈的用语; 使用医生的名义进行宣传。   二、药品广告   1. 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   2. 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   3. 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   4. 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比较;   5. 大众传媒发布处方药广告;   6. 篡改审批内容发布药品广告。   案例: 益心阳口服液处方药广告 该广告2005年间10月多次在省内新闻媒体发布,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立案查处。该药品广告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以及患者的名义和形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二)项广告不得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以及第十四条第(四)项药品广告不得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的规定。同时,该药为处方药,也违反了《药品广告管理法》第六十条有关处方药广告不得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规定。   三、保健食品广告   1. 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与药品混淆的用语;   2. 出现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宣传治疗作用;   3. 使用医疗机构、医生的名义或者形象,利用专家、消费者的名义或者形象做证明;   4. 未经审批或超出审批内容发布医疗广告。   案例:“瑞梦乌龙减肥茶”保健食品广告   2005年3月,大同明森生物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多次发布“瑞梦乌龙减肥茶”保健食品广告,广告中有“国家卫生部批准推荐上市”、“一月减肥30斤”等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   四、医疗器械   1. 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   2. 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   3. 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   案例: 武汉国灸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违法发布医疗器械广告   2005年3月,武汉国灸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多次发布“中国灸根治前列腺病要靠国家重点产品”医疗器械广告。广告中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保证。   五、美容广告   1. 进行虚假夸大宣传;   2. 使用医疗术语误导消费者。   案例: 苏州圣爱医院有限公司整形美容广告 2005年7月,苏州圣爱医院有限公司多次刊登“韩式整形美容中心”。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实: 韩国人短期行医许可证于2005年3月24日到期后已回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规定。   六、化妆品广告   1. 对化妆品的效用或者性能等作虚假宣传,使用他人名义保证或者以暗示方法使人误解其效用的宣传;   2. 宣传化妆品的治疗作用或者使用医疗术语,误导消费者。 编辑:魏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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