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获得赴美国的商务签证(B-1),申请人必须证明其短期单独进入美国的目的仅为短期商务活动,有合理的目的,有足够经济能力支付申请人在美国期间所需费用;有短期暂停留后必须回国的不可分割的社会,经济和其他关系。根据1952年《移民与国籍法》修正案条款中第214(b)段,如果申请人不能向签证官员提交下述材料以消除其的移民倾向,签证官员将不会为其颁发签证。
申请人需要提前通过电话与使(领)联系预约签证时间,出示下列的材料:
1. 填妥的OF-156申请表(交签证费时领取);
2. 中信银行的签证费收据;
3. 一张填妥的在中信银行免费领取的日程表;
4. 发自美国邀请方的邀请函,表明访美目的和在美国停留的时间,以及由谁来提供所有的费用;
5. 证明在中国的公司的真实性的文件,如公司的营业执照,信用证明以及所从事的商务活动的证明文件;
6. 证明与美国邀请方关系的文件,如双方签订过的合同,来往信件,提货单,等等;
7. 证明申请人个人情况的文件,如结婚证书,在职证明,银行存款证明,工资单,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