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家出钱,明星赚钱,百姓掏钱”,这是广告界人士对明星代言广告的形象评价。为了能赚到钱,明星们不惜表现,大肆鼓吹某商品的效果,而其实他(她)自己根本就没有用过。如果这是一个健康商品,消费者只是花钱倒也罢了,可恨的是一些问题商品,也成了明星们大力鼓吹的对象。这样的明星,让人好一个失望了得。
对于北京市消协发公开信的动机,笔者表示肯定,但对其效果,笔者表示怀疑。对于某些明星来说,名气是其谋利的工具,为了能最大限度地赚钱,只有不顾荣誉不顾形象去帮助商家糊弄消费者。公开信只是一种道德自律手段,而对于某些明星而言,道德早已让位于金钱。因此公开信的效果也就可想而知了。
笔者并不是一味地排斥明星做广告。在今天商品社会,明星的名气也是一种资源,把这种资源开发出来,既利于明星创收,又利于商品宣传,还能让消费者了解好的产品,这本是一举多得之举。笔者排斥的是那些乱做广告的明星,涉嫌误导消费者的明星,其本身的名气成了坑害公众的工具。对于这些“问题明星”,单纯的道德谴责已经无济于事。
对于明星乱做广告,我们需要明星自律。明星们必须明白,自己身上的广告资源从何而来?但是在今天法治社会,根治明星乱做广告,单纯依靠明星的自律显得有点太理想化。我们还需要给这些明星以处罚,让其不敢做,让其有所得也有所失。针对明星为药品代言问题,国家工商部门已经给予明确的“封杀令”。笔者以为,这一封杀令,更应当由观众开。
明星们说,“我推荐XX”,其实他(她)自己从来没用过,对于明星类似行为的处理,法律上存在空白,我们只能寄希望于观众给他们惩处。这些明星已经欺骗了我们,我们就应该毫不犹豫地抛弃他们。不看他们的电视、电影,不听他们的歌,不买他们代言的产品。如此,笔者不相信还有明星敢乱代言、胡代言,敢误导我们。
在封杀“问题明星”上,目前社会还没有形成强大的力量。很多时候,我们感慨于国外的明星怎么那么有素质,其实观众决定明星,正是我们对“问题明星”的宽容,造成了有些明星的放纵。现在,暴露出来的那么多“问题明星”,目前还在活跃,其不自律行为除了给他带来金钱外,没有带来任何损失。如此,“问题明星”、“问题广告”层出不穷也就可想而知了。
对于明星,我们应该有一种态度,问题广告你尽情的做吧。只要你做,社会就对你“封杀”。这里,不需要对其同情。因为,他已经欺骗了我们,我们又何必给他们信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