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中写明:“在本市范围内占用公共用地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符合有关规划要求,对所占用的公共用地使用权进行公开拍卖,有偿使用。”对在省交通主管部门下放广告管理权的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的,按照本规定执行。在未下放广告管理权的公路用地范围设置户外广告的,暂时按原管理方式进行管理。
《规定》明文要求,公共用地使用权的有效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具体有效期限由市主管部门根据公共用地的实际情况确定。有效期限自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之日起60日后起算。买受人取得的公共用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公共用地使用权有效期届满后,市主管部门应当收回公共用地使用权。
对于符合拍卖计划的,市主管部门应当重新组织拍卖。因城市规划建设需要收回使用期限未满的公共用地使用权的,市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使用年限的比例退还拍卖价款,并按有关规定补偿户外广告设施折旧后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