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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浙江微型计算机能效检测,一体机能效标识检测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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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 品: 浏览次数:1187供应浙江微型计算机能效检测,一体机能效标识检测院 
型 号: 一体机 
品 牌: 浙江微型计算机能效检测-一体机能效标识 
单 价: 1111.00元/ 
最小起订量: 1  
供货总量: 111111
发货期限: 自买家付款之日起 10 天内发货
更新日期: 2013-07-23  有效期至:长期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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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品牌:浙江微型计算机能效检测-一体机能效标识
产品型号:一体机



微型计算机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
- 1 -
1 总则
1.1 本规则依据《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质检总局第17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制定。
1.2 本规则适用普通用途的台式计算机、具有显示功能的一体式台式微型计算机(简称“一体机”)和便携式计算机(以上统称“微型计算机”)的能源效率标识(以下简称“标识”)的使用、备案和公告。
不适用于工作站及工控机;不适用于具有两个及两个以上独立图形显示单元的微型计算机;不适用于电源额定功率大于750 W的微型计算机;也不适用于显示屏对角线小于0.294 6 m(11.6英寸)的便携式计算机及一体机。
注:相关产品定义可参考GB/T 9813《微型计算机通用规范》的现行有效版本的规定。
2 标识的样式和规格
2.1 标识为蓝白背景的彩色标识,长为45 mm,宽为30 mm。
2.2 标识名称为:中国能效标识(英文名称为CHINA ENERGY LABEL),包含以下内容:
(1)生产者名称(或简称);
(2)产品规格型号;
(3)能效等级;
(4)典型能源消耗(kWh);
(5)产品类型;
(6)依据的能源效率国家标准编号。
2.3 标识的最小样式和规格见附件1。
- 2 -
3 能源效率检测
3.1 典型能源消耗的试验方法和附加功能功耗因子之和的计算方法依据GB 28380的现行有效版本。
3.2 检测报告的格式见附件2-《微型计算机能源效率检测报告》(以下简称“检测报告”)。
3.3 生产者或进口商可利用自身的检测资源,也可委托经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认可的实验室对产品进行检测。
出具能源效率检测报告的实验室(检测资源)应提交检测能力备案材料,材料应包括人员能力、设备能力和检测管理规范等内容。
授权机构可对未经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认可的检测资源的能力进行核验。
4 标识信息的标注
4.1 生产者是指对产品质量负有法律责任的产品品牌所有者或使用者。
4.2 产品规格型号与铭牌上的标注相一致。
4.3 能效等级应依据GB 28380的现行有效版本中能效等级判断方法的要求和检测报告确定。
4.4 典型能源消耗应依据GB 28380的现行有效版本和检测报告确定。能源效率标识标注的典型能源消耗应不超出相应能效等级的取值范围。被测产品的典型能源消耗应能满足能源效率标识中的标注值和GB 28380的现行有效版本的要求。
4.5 依据国家标准为GB 28380的现行有效版本。
5 标识的印制和粘贴
- 3 -
5.1 生产者或进口商自行印制标识,并对印制的质量负责。
5.2 标识应采用80 g及以上铜版纸印制,也可以采用质量和性能优于80 g铜版纸的其他材质印制。
5.3 出厂或进口的每一台微型计算机均应加施标识,并在产品说明书中予以说明。
5.4 标识应加施在微型计算机本体或最小外包装的明显部位。
5.5 加施在产品上的标识应符合本规则第2条的规定,图案、文字和颜色不得进行更改。标识规格可在本规则第2.1条规定的基础上按比例放大。
5.6 如果在产品说明书、外包装物以及宣传中使用标识,标识可按比例放大和缩小,可以单色印刷标识,但标识中的文字应清晰可辨。
6 标识的备案
6.1 生产者或进口商应当按产品规格型号(与铭牌上的标注一致)逐一备案。基于产品类型(A类/B类/C类/D类)、中央处理器(CPU)、内存、独立显示单元类型(GPU)、硬盘所形成的不同配置(不包括不同的主板、电源等硬件变化形成的配置)可视为一个备案单元,相同备案单元的产品填写一份备案表,提交拟备案单元中典型能源消耗最高的规格型号的检测报告,其他规格型号产品可不提交检测报告。
6.2 生产者或进口商应当自使用标识之日起30日内完成备案,通过信函等方式向授权机构提交《微型计算机能源效率标识备案表》(见附件3,以下简称“备案表”),以及《办法》所规定的相关备案材料,并同时在“中国能效标识网”上填写相关备案信息。
备案材料应完备、真实。
- 4 -
6.3 产品备案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向授权机构重新备案。
6.4 授权机构应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标识信息的核查和备案工作(因生产者或进口商修改、补充材料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对符合本规则第6.2条要求的,由授权机构对标识信息进行登记、存档、编备案号,并在“中国能效标识网”上公告。
对不符合本规则第6.2条要求的,由授权机构通知生产者或进口商及时修改、补充材料或者更换已使用的标识。
6.5 生产者或进口商应在每年3月15日前,向授权机构提交上一年度的标识使用情况报告。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各型号的标识备案情况;标识的监督处罚情况;标识使用情况等能效标识相关的资料。
6.6 外文材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并以中文文本为准。
7 标识的公告
7.1 对于通过备案核验的企业,授权机构应在“中国能效标识网”上公告其已备案产品的标识信息,并定期在相关媒体上公告已备案产品的标识信息。
7.2 按标识的备案号公告备案信息。
7.3 授权机构应建立产品能源效率数据库,向生产者和消费者等提供产品能源效率信息查询服务,及时公告标识的核验和监督检查情况。7.4 授权机构接受生产者和消费者等对标识的投诉,电话:(010)58811738。
- 5 -
附件1
微型计算机能源效率标识样式与规格
- 6 -
注:标识样式以二级为例,实际标识等级按产品能效等级确定。请见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发布的《中国能源效率标识基本样式》(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04年第71号)。
- 7 -
附件2
微型计算机能源效率检测报告
报告编号:
检测单位(盖章):
主 检: 日 期:
审 核: 日 期:
批 准: 日 期:
产品名称:
规格型号:
生产者/商标:
委托单位:
制造单位:
- 8 -
注 意 事 项
1.报告无“检测报告专用章”或检测单位公章无效。
2.复制报告未重新加盖“检测报告专用章”或“检测单位公章”无效。未经委托单位书面同意,不得复制本报告的任何部分。
3.报告无主检、审核、批准人签字无效,报告应加盖骑缝章。
4.报告涂改无效。
5.若对检测报告持有异议,应于收到报告之日起15日内向检测单位提出,逾期不予处理。
6.委托检测仅对来样负责。
7.检测和判定依据为微型计算机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所引用标准的现行有效版本。
 
附件3
微型计算机能源效率标识备案表
一、备案方声明
本组织保证如下:
使用的能源效率标识信息与备案信息一致;
本型号产品变更能源效率标识时,向授权机构更新备案;
确保该型号产品始终符合能源效率标识使用的相关要求。
 

本公司供应浙江微型计算机能效-一体机能效检,浙江微型计算机能效检测-一体机能效标识,型号一体机。质量保证,欢迎咨询安先生洽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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