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设为首页 | Sign in China | 关注CSIA公众号 |
更多
发布信息
发布信息
会员中心
会员中心
 
 

处罚“游动广告”有“尚方宝剑”

  • 发布日期:2006-11-29 浏览次数430
 利用非交通指示设施发布广告、骑着自行车进行游动式商业宣传、站在街头散发宣传品……这类行为今后有关受益人将会受到处罚。
  记者从市城管局获悉,近日,由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政府法制办、市城管行政执法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共同制定的《关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为上述“执法难”提供了解决依据。《意见》明确上述行为属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的查处范围,可处以500-5000元罚款。
  对于擅自骑着自行车进行游动式商业宣传的行为,市城管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根据《意见》,属于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小型商业活动”,在责令受益单位立即改正的同时,可处以300元罚款。对于有人抱着一大捧宣传品站在路边散发的行为,以前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约束,根据《意见》,今后,此类活动的受益人将受到300元罚款的处理。
  据介绍,由于在执法时要经过严格的程序,城管部门在查处无合法固定经营场所、从事无证经营违法行为时,手续多且耗时,从而影响执法效率。今后,城管执法部门只要完成取证并开出责令整改通知书,即可进行“快速处理”。
 

[ 标识商学院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该企业最新标识商学院


 
 
© 2013 广告标识产业互联网联盟 版权所有 浙ICP备2020038467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