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实施
本报福州讯(记者张臖)《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元旦起正式实施,我省的招投标市场秩序将在法律上得以规范。根据《条例》规定,今后诸如户外广告、公交线路经营权等市政公用事业经营性项目必须进行招标确认。
《条例》确定了四类必须招标的项目,分别是: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选择国有自然资源的经营性开发项目投资人、政府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有限公共资源配置项目经营人、政府投资项目承办人、政府组织或者资助的重大科研项目的承办人;有偿转让企业国有产权,选择国有或者国有控股企业承包人、租赁人;医疗设备、医疗器械和药品采购项目,使用财政性资金的货物和服务采购,以及省人民政府决定招标的其他项目。
同时,为防止恶意投标、低价抢标等问题的发生,新实施的《条例》还做出相应约束性、惩罚性的规定。其中,评标委员会有权质疑过低的投标报价,“评标委员会一旦发现某一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人或者明显低于标底的,应当要求投标人具体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作废标处理。”
对于低价抢标而又放弃中标的行为,《条例》规定,“中标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放弃中标、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没收投标保证金。导致招标人从其他中标候选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的,应当向招标人赔偿中标差价等损失;导致招标人重新招标的,应当向招标人赔偿本次招标和重新招标所发生的费用等损失。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两年至五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