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记者从甘肃省政府获悉,甘肃省政府法制办日前作出的2007年一号备案审查意见书认为,兰州市政府2006年12月1日实施的《兰州市户外广告位有偿出让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损害了业主和产权人的合法权益,责令兰州市政府在收到意见书后30日内对“暂行规定”进行修改后重新公布或予以废止。
户外广告统由市政府出让
去年12月1日,兰州市为规范市区户外广告的设置管理,制定实施了“暂行规定”。规定指出,户外广告位有偿出让将采取挂牌出让、拍卖、招标、协议出让4种方式,其中,协议出让最高年限为3年,3年后收归政府,统一组织拍卖。户外广告位有偿出让的范围是:城市道路两侧及上方;城市广场、公园、绿地;黄河风情线;公共建筑物及桥梁(含过街天桥、引桥、地下通道);汽车站、火车站、飞机场、码头;全市性公示栏、公示牌、阅报栏等;其他公用设施、公共场地;产权人利用城市公共空间,在自有建筑物、构筑物作为经营性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广告位。
“暂行规定”称,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是全市户外广告位有偿出让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户外广告设置前期规划;负责户外广告的日常监督管理和行政处罚;负责户外广告的设置审批;负责制定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的法律文书。
“暂行规定”被指于法无据
甘肃省法制办在依法审查兰州市报送备案的“暂行规定”时发现:“暂行规定”里关于户外广告位有偿出让的范围中,将产权人自有建筑物、构筑物作为经营性户外广告位,由行政机关委托企业组织实施管理,实行有偿出让,与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相冲突,损害了业主和产权人的合法权益,违反了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是与民争利,损害产权人的合法民事权益行为。同时,“暂行规定”还规定由行政机关委托企业组织负责户外广告位出让金的收缴和管理以及其他相应措施,同样于法无据,违反了职权法定的原则。户外广告位出让金的收缴与管理,应纳入政府公共财政范围加强监管,将行政职权委托企业实施,是行政管理职权的错位,应当予以纠正。
备案审查意见书还认为,“暂行规定”于2006年11月21日发布后,没有按法定的时限和程序进行报备,也没有报送必备的起草说明、制定依据等附件和相关材料,便开始实施。这应引起相关部门的足够重视,今后杜绝此类情况的再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