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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户外广告位使用权将可通过拍卖取得

  • 发布日期:2007-03-29 浏览次数481
日前,天津市原则通过了《天津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今后,本市的居民住宅楼、文物保护单位、风貌建筑保护地区、名胜景点等建筑,以及公共绿地、立交桥、透视围墙、护栏、道路隔离带等区域,严禁设置户外广告。另外,今后,本市户外广告位的使用权将可以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取得。
 
    今后,除固定线路运营的公交车辆外,禁止设置车体广告。利用公交车辆车体做的广告,不能设置在车辆的正面、前后风挡玻璃及两侧车窗上。另外,不及时维护更换户外广告照明设施的,广告不仅有可能被强制拆除,还将被处以相应的罚款。
 
    天津户外广告设置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户外广告设置期满15天内没有自行拆除的,将被强制拆除,费用由设置单位承担。同时,今后因天津城市规划建设等原因拆除户外广告,将按评估价值补偿设置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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