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要露滋)近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消费者吕某因商品没有中文
标识状告长安百盛、日本索尼一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长安百盛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去年4月14日,吕某在小寨长安百盛购买了三盒装规格的进口SONY录影带,价值108元。使用时,吕某发现该录影带的内外包装上没有任何中文
标识,也无产品合格证书。吕某认为,该录影带在国内销售时不加注中文标识,违反了《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强制性规定。当年11月,吕某将生产商索尼(日本)株式会社及销售商西安长安百盛百货有限公司起诉至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两被告向其交付有法律效力的中文说明书及产品合格证,并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一审中,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吕某提供了录影带实物、购货发票等证据,法院认为“该发票上未显示出与实物之间的对应性,仅凭该发票不能证明原告所持录影带系从长安百盛处购买”;同时,法院认定吕某“依据日文说明的内容来证明录影带系由日本索尼生产并向中国销售依据不足”。今年6月12日,西安中院判决驳回了吕某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吕某不服,上诉至省高院。11月3日,省高院做出二审判决,认定长安百盛销售的涉案商品未使用中文标识,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应赔偿消费者购买商品金额一倍的损失、支付消费者交通费用,并承担案件受理费、诉讼翻译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