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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中医大医药广告虚假宣传 挨罚5万?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6-12-28  来源:成都晚报   浏览次数:417
 四川新闻网消息

  本是化学制剂,却在成都中医药大学医药技术研究所门诊部的广告上变成生物制剂。工商部门拟处罚款5万元,门诊部不服,对工商适用法律和处罚金额提出异议。昨日上午,一场别开生面的听证会在省工商局召开。

  ·新闻回放·

  今年5月28日,有市民举报称,位于十二桥路的成都中医药大学医药技术研究所门诊部在媒体上的宣传广告涉嫌虚假宣传。省工商局广告处随后会同医药、卫生等部门对该门诊部的广告宣传展开调查,发现广告中所宣传的“特殊生物制剂”实为一种骨肽注射液,为化学制剂,并非生物制剂。二者有着本质区别,实质是对消费者进行不真实的虚假宣传。调查取证后,工商部门发出处罚通知,责令其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按照《四川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处罚款50000元。虽承认广告存在虚假宣传,但成都中医药大学医药技术研究所门诊部对处罚金额提出异议,遂申请听证。

  辩论焦点:优先适用哪部法规?

  昨日上午9时,门诊部方面与省工商局广告处在听证会上就处罚适用法规和处罚尺度展开了激烈辩论。

  门诊部:应该适用《广告法》

  门诊部委托代理人徐律师称,《广告法》是规范广告发布的特别法,应当优先适用。门诊部委托代理人徐某称,他们认为此案应依据《广告法》第三十九条处罚,处以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门诊部在媒体上刊登广告的费用为1000元,并且该广告只在媒体上发布过一次,所以按《广告法》最高处罚额度不应超过5000元。

  工商部门:不存在优先适用问题

  省工商局广告处工作人员称,依照《四川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四十一条,如在广告宣传中使用引人误解的或虚假的宣传可以处以1000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考虑到该门诊部所作的虚假广告宣传为首次,处以5万元罚款并无不当。在此案中,《广告法》和《四川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相比,不存在优先使用问题。据悉,省工商局将结合听证情况,近日对该案作出最终处罚决定。

  (记者 熊德壮 见习记者 袁铭)(来源:成都晚报)

 
关键词: 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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