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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类户外广告设置要上“规矩”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6-12-28  来源:扬州时报   浏览次数:482
今日扬州网消息:九类户外广告的设置要上规矩了。刚刚编制完成的《扬州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技术规定(试行)》,对九类户外广告类型做出规定,记者注意到,扬州现有的户外广告,对照《规定》来看,有许多并不符合要求。

  九类户外广告有了“规矩”

  早在年初,市规划局就开始着手编制我市几个重要街道的户外广告整治规划,同时研究制定“扬州市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定”。昨日,记者从市规划部门了解到,《扬州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技术规定(试行)》目前已经扬州市规委会审查原则同意,《规定》中对九类户外广告类型做出规定。

  据介绍,《规定》旨在重点控制与城市空间景观以及城市市容市貌直接相关的户外广告的设置,适用于扬州市主城区,具体范围:润扬大桥北接线、西北绕城公路、廖家沟-大运河、长江围合而成的区域,面积为252平方公里,此外,沿润扬大桥北接线、西北绕城公路外侧视线所及的范围内的户外广告设置也将按本规定执行。

  户外广告设置有“禁区”

  《规定》同时规定,我市部分区域将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第一,与历史文化保护及城市重要景观相关的范围,具体包括文保单位及其控制地带、历史建筑及历史街区范围;蜀冈-瘦西湖风景区及其视线可及范围;行政机关大楼及其围墙;城市重要的文化、体育、博览等公共建筑,包括其建筑主体以及附属建筑物;城市雕塑周边,影响雕塑形象及其视觉环境的建筑物、构筑物。

  ■链接:

  九类广告技术规定摘要

  ■落地广告牌

  落地广告牌的支撑钢架不得裸露;高度需控制在8米以内且广告牌的下沿离地面不得大于2米;广告画面半年出新一次。

  ■楼顶广告牌

  楼顶广告牌支撑钢架不得裸露;外打灯照明,亮灯时间从市区路灯点亮时起不得低于3小时。

  ■墙体广告牌

  墙体广告设施不得超过屋顶高度;广告设施突出墙面的距离不得超过0.5米,不能妨碍行人的安全;广告牌的下沿距离地面的高度不小于3米。

  ■大型立柱广告

  立柱广告不得影响特色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标志性大桥的景观;立柱广告之间间距不能小于500米;广告牌单面尺寸以6米×18米为标准尺寸;广告牌的外侧边缘距桥梁和公路不得小于10米。

  ■道路灯箱广告

  道路灯箱广告单个广告面积不能大于5平方米,高度不能超过4米;灯箱广告之间设置间距不小于30米;采用内透灯。

  ■过街彩桥广告

  过街彩桥广告除步行街及特色商业区外,其他地段一般不得设置。另外,过街彩桥广告净高度不能低于4米;要确保亮化效果,亮化时间不能低于4小时。

  ■店牌、店招

  同一建筑物上相邻设置的平式店牌店招,宽度和色彩要基本一致,上下沿和外立面要平齐;平行于建筑物的店招的外立面距离墙面一般不大于0.5米,四周封闭;要严格控制在二楼以上的设置店招,如确需设置的只能设置在建筑物的实墙面上,不得遮挡窗户。

  ■公共设施广告

  广告牌面不得设在候车亭的顶部;每座公交候车亭设置的广告牌面单面面积不得大于4.5平方米;不得在道路红线内人行道上设置;广告牌采用内透灯,确保亮化。

  ■交通工具广告

  严禁在中巴汽车、出租汽车上设置广告;公共汽车车身广告不得遮挡三牌(面牌、腰牌、尾牌)和灯光;车窗广告不得超过车窗面积的三分之一,后车窗不得设置广告;同一辆交通工具广告不宜超过一个相关内容,色彩与形式应相对统一;利用公共交通候车亭、站牌等公共交通设施设置户外广告的,原则上一站一亭一牌,最多不能超过两处。(惠万里)

 
关键词: 户外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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