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户外广告,提升市容环境管理水平,天津市市容委经过普遍调查后决定,凡2001年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于2004年12月30日前予以拆除;凡2002年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于2005年5月30日前予以拆除。同时,在海河两岸、南京路、快速路两侧楼体、楼顶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以及列入今年市街道综合整修计划范围内的楼体、楼顶户外广告设施,也与街道综合整修工程一并予以规范或拆除。
据介绍,津城市户外广告设施大部分是1995年至2002年期间设置的,由于近年来城市建设速度加快,部分过去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如今看来已不够规范、不够安全,有的广告文化品位不高、布局不合理,不符合新的规范和标准,有的甚至影响了市容环境景观,妨碍了市民的生活,因而亟待进行规范或拆除。在此次规范中,凡属2002年前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全部要依法进行整顿、规范或拆除。对原设置点位,属于《天津市设置户外广告设施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试行)》所禁止设置和不宜再继续设置的,拆除后不再批准设置。允许设置的,先予拆除,再按照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及户外广告设置的规范重新提出设置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