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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旦起 成都医疗广告禁止专家患者作证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7-01-10  来源: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讯   浏览次数:402

     昨日,记者从市卫生局获悉,由卫生部、国家工商总局联合修订的《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已经从1月1日起正式施行,加大医疗机构医疗广告的审查力度。根据重新修订的《医疗广告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我市医疗广告必须由省卫生厅对广告内容进行成品审查,并将审查结果在网上公示。

      广告禁专家患者露脸

  《办法》规定,医疗广告仅限于医疗机构第一名称、医疗机构地址、所有制形式、医疗机构类别、诊疗科目、床位数、接诊时间、联系电话8项内容;不得出现保证治愈,宣传治愈率,利用患者、专家、医学机构的名义、形象作证明,使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名义等内容。

  同时,《办法》加大了对违法医疗广告的处罚力度,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法予以处罚。对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可并处一至六个月暂停发布医疗广告,直至取消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医疗广告经营和发布资格的处罚,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发布医疗广告的,按非法行医处罚。

  卫生部设立违法医疗广告举报

  据悉,从元旦到今年4月,全国各地将开展打击违法医疗广告的专项行动,卫生部网站日前还推出了“违法医疗广告专项整治工作”专题。

  此外,卫生部医政司设立违法医疗广告举报电话:010-82334558,受理时间为工作日的8时30分到16时30分;违法医疗广告举报电子信箱:ylggjb@moh.gov.cn;违法医疗广告举报材料邮寄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南路1号,卫生部医政司医疗机构管理处,邮编100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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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市通报2006年下半年违法医疗广告情况

  近日市卫生局通报了我市8月至10月的违法医疗广告情况。经过整治,目前本市违法医疗广告在绝对数量上呈下降趋势,但在各类违法广告中所占比例达到47.4%。8月份共监测各类医疗广告1107条,涉嫌违法的有35条,违法率3.1%,10月共监测各类医疗广告1093条,涉嫌违法的有46条,违法率4.2%。违法行为主要集中表现为使用患者形象、名义进行宣传;使用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广告;广告中含有宣传效率和治愈率的内容,发布暂停发布的广告等。涉及的医疗机构多为私立专科医院、门诊部,个别市级医院存在违法发布广告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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