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出台文件回收广告权
2004年2月23日,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政府出台了一个关于“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权有偿使用”的“11号文件”。
该文件规定,对奉化市管理范围内的所有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权进行有偿出让。其范围包括所有属政府产权的公共设施,如广场、桥梁等,也包括非政府产权的设施和场地,如一些建筑物的户外广告,以及高速公路、国道、省道两旁的广告等。
奉化市政府有关人士认为,琳琅满目的广告牌已成为城市形象的重要组成部分,但由于空间资源产权不清、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不到位等原因,使许多人认为土地和建筑物产权归谁,其广告经营收益权就属于谁,因此广告商大发其财,而政府财政收益却严重流失。“空间资源应该属于公众,就如沿街广告店招会影响到整个城市的形象,也会影响到市民的视觉感受,因此政府有权并且必须把它管理好。”
而奉化的一些广告公司认为,“11号文件”实际上是政府为户外广告设置行政许可,但缺少法律依据。政府出台这样的收费文件会造成政府与民争利的负面影响,只会损害政府形象,且极易造成垄断,与市场经济的法则格格不入。
与此同时,奉化市广告协会以及奉化的10多家广告公司也先后向奉化市人大、市政府反映,要求停止“11号文件”的实施。
广告公司告政府滥用职权
尽管发生争议,“11号文件”还是实施了。因对收费合法性的质疑,作为宁波市广告界龙头企业的海王星公司最先与城管部门发生了争执。
2003年,海王星公司准备在一公路两侧建一批T型户外广告塔。在与农村土地承包户、村委会签订了租地协议,并经当地街道办审查同意后,海王星公司按照常规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了审批手续,并请规划局予以备案。但工商部门和规划部门都以“按照政府的规定,要城管部门批准以后,才能发给‘户外广告登记证’”为由,未予办理相关手续。而城管部门则以“是政府要对户外广告统一规划、有偿使用、招标拍卖”等理由不予办理。在这种情形下,海王星公司还是按照以往的惯例于2004年年底至2005年年初,先后在上述路段建起了4座T型户外广告塔。
2005年6月,奉化市城管局要求海王星公司缴纳每座广告塔每年8000元的费用,从第二年起,缴费额再逐年增加,若不缴,将作为违法广告强行拆除。鉴于与客户的合同,为商业信誉计,海王星公司无奈向奉化市城管局缴纳了四座T型广告的3.2万元的费用。
“缴费后第二天,公司就很快取得了工商部门的‘户外广告登记证’,其身份也就合法了。”该公司的童海啸说。
2005年8月25日,海王星公司职工又在一公路旁设置新的T型户外广告塔。当天,奉化市城管局出动10余辆汽车、50余名城管人员来到海王星公司的施工现场。
城管人员在出示了一份《行政强制拆除通知书》后,开始强行拆除该公司正在施工的广告牌,并扣押了相关材料。该公司有关人员介绍,这座被强拆的T型户外广告塔,其有关常规手续早在当年7月就已办理,只是未到城管局缴纳8000元的费用,所以被城管部门认定为违法广告。
为此,10月海王星公司将奉化市城管局告到法庭,请求法庭判令该局返还收取的3.2万元“广告设施设置权协议出让金”及利息。海王星公司认为,城管局非户外广告制作发布的管理与监督机关,亦非广告牌所建地的产权所有人,依法无权收取相关任何费用。所谓的广告设施设置权出让金,纯属滥用职权。
空间资源是否属于公共资源?
据了解,奉化市城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