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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监管部门提前敲警钟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0-12-04  来源:平原晚报   浏览次数:422
  平原晚报报道: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颁布的经过修改的《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为进—步规范药品发布秩序,让我市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们严守该标准,昨日,我市广告监管部门提前为相关单位和部门敲了个警钟。
  据了解,为保证用药安全,引导合理用药,新标准规定,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军队特需药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明令停止或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的药品及批准试生产的药品不得发布广告。新标准要求,处方药可以在卫生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刊物上发布广告,但是不得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药品广告不得含有利用医疗机构或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的内容;不得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不得含有军队单位或者军队人员的名义、形象。
  市工商局商广科科长潘福安称,新标准直接将处罚办法也列入其中。违反新标准发布药品广告的,有关部门将按照《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规定,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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