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假冒人民日报社记者、编辑、副总编辑等身份行骗,在北京、湖北等地骗得钱款379万元的被告人刘永红,受到法律严惩。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刘永红犯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2年3月至2003年9月,被告人刘永红伙同刘海千、祝地(另案处理),分别假冒人民日报记者、编辑、主任等身份,先后骗取侯某人民币368万元;2002年3月,刘永红伙同刘海千、祝地,分别假冒人民日报社副总编辑等身份,先后骗取朱某人民币6万元;1998年11月至1999年3月,刘永红假冒人民日报社记者、编辑、主任等身份,先后骗取李某人民币5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永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长期使用虚假身份,以能帮助他人办理晋升职务、调动、安排工作等事项,并需要活动费用为名,多次诈骗他人钱款,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予惩处。此外,刘永红长期假冒人民日报社副总编辑等身份,以向党政领导干部送钱等名义向被害人索要钱财,给有关单位及相关人员造成恶劣影响,且拒不认罪,所骗钱款大部分未归还,犯罪情节后果严重,依法对其应酌予从重处罚。
短评:严惩借党报名义行骗的犯罪分子
数次打着人民日报的旗号进行诈骗犯罪活动,给党报及其工作人员的形象造成严重损害,犯罪分子刘永红近日被判处无期徒刑,终于得到应有的惩罚。
在此,我们向司法机关表示感谢。一段时间以来,对于像刘永红这样打着新闻媒体的旗号进行诈骗活动的犯罪分子,司法机关依法主动出击,认真调查取证,有效地维护了党报形象,弘扬了社会正气。
刘永红的落网,也与人民群众对本报的关心、支持和信任密不可分。许多类似的犯罪活动,都是由于各地读者积极举报,才得以在阳光下无处遁形。这一举动,不仅表达了社会对借党报名义行骗的深恶痛绝,更体现了广大人民群众与党报之间长期形成的深情厚意。
人民日报是党中央机关报,是党和人民的共同财产。人民日报社一贯要求每一个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党纪国法,始终重视维护党报的崇高声誉和影响力,历来反对有偿新闻、不允许以稿谋私。近年来,本报协同执法机关,对少数不法分子假冒人民日报社名义进行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进行了严厉打击,同时进一步对采编活动作出明确规范,并在报纸上公布了举报电话。事实证明,这些措施效果显著,社会反响良好。然而,从我们了解的情况看,打着本报旗号诈骗的活动仍未绝迹,比如有的假冒人民日报人员办培训班、推销邮票册和图书以索要钱财等。我们恳请社会各界和广大读者提高警惕,及时举报,继续依法制止和打击这些行为,不给假冒分子以可乘之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