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中国《限制商品过度包装通则》通过审定,该规定对于中国出口企业的促进作用是巨大的。目前,对于中国的出口企业来说,每年有20%的企业会因为包装问题而影响到出口业绩,如何提高产品包装质量,满足国际包装需求?专家认为,除了加强国内包装标准体系的建设,还要防止发达国家实施双重标准。
以保证产品质量为由,制定一些强制性或非强制性的技术性“铁规”,即技术性贸易壁垒(TBT),是一些国家采取的限制产品进口的最好手段。它具有形式上的合法性、内容上的广泛性、保护方式的隐蔽性等特征。在包装上主要体现在对包装和标签要求,包装容器和包装材料不能对使用者或食用者的安全造成危害,不能对环境造成破坏。
目前,包装在欧盟、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已实现了立法,立法内容包括可重复使用、可再生利用和含再生材料等包装标志的规定。重视环境保护,并将环保的规定延伸到进口包装的各个层面,要求商品包装及其内装物不许对人类健康和环境带来损害,已成为目前各国技术性贸易壁垒的手段之一。如日本政府颁布的包装材料回收法,该法规要求所有纸质和塑料包装材料必须加以正确标示和回收,同时还规定了回收标签的印刷格式。再如欧盟出口产品的包装纸箱规定不得使用铁钉钉箱、封箱要用黏合剂而不能用塑料胶带,以便于纸箱回收,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标签是包装的一部分,应包括关于产品的全部相关信息。欧盟有关产品包装和标签的法规,有些是强制性的,需要认证和注册;有些是推荐性的;也有不作任何规定的。美国也有许多标签方面的条例。如美国食品与药品管理局颁布的《食品过敏标示准则》规定,食品加工企业必须在食品标签上用浅显、详尽的文字标明食品的成分;在药品方面,FDA的法规对各种药物的认证包装、标示及检测试验的方法都逐一进行规定,就连非处方销售的药品和器械上的警告词句都有具体要求。
在美国,还有一个鲜明的特点是执行标签标准的分散化。美国在要求进口食品除满足HACCP、ISO9000系列标准之外,美国联邦政府负责制定一些强制性的标准,而美国职业安全与健康管理局、消费者产品安全委员会、环境保护局、商业部、能源效力标准局等都各自颁布有相应的法规。如美国有20多个州要求食品标注生产日期,但至今没有一个统一和广为接受的日期标注体系。而这些不确定性就更加重了我国出口商品市场准入的难度。
在许多国家,还有一些法规规定,如果进口商品使用的包装相对于被包装商品体积过大,或食品包装图案设计和内容不一致,则会被认作有欺诈倾向。如我国的一种营养品包装,盒子很大,明明只有四小盒营养品,偏要将它分装成两包,再用塑料袋、小纸盒、泡沫塑料,再在外面套上一个印制精美的大包装盒,商品体积不到包装物的1/100。如此商品出口,必遭限制无疑。所幸的是,在此次中国《限制商品过度包装通则》中,对这样的包装都有了强制性的要求,如包装的空隙率限定在10%~60%。
针对以上种种禁令和法规,中国出口企业如何应对?
首先应加快我国技术标准体系的建立,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健全和完善认证制度,建立有效完善的国内TBT体系,推进我国出口包装向国际化接轨。或采用变通战术,通过合资、对外投资、并购等手段,进行企业的跨国经营,利用外商的技术、生产标准、品牌和营销渠道,绕开技术壁垒。
其次,发挥驻外经商机构、经贸研究机构和信息交流机构的优势,定期收集、整理、发布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的最新动态。这一点,我国已经做了很多工作。如由中国出口商品包装研究所承担的研究课题《出口商品技术指南——欧盟商品包装》、《欧盟食品接触材料安全法规实用指南》等书籍已经出版和发布,这对商品包装的顺利出口起到了实实在在的指导作用。
我国现有各类包装国家标准1066项,其中国家标准540项、行业标准522项、商检标准3项。从这些标准的覆盖面来看,基本满足了包装及相关行业对标准的需求,形成了比较完整的标准化体系。
但从标准的水平看,与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着标准老化、可操作性差、相关标准不配套、不能完全适应市场需求等问题。从采标率来看,仅为50%左右,与一些行业相比还有相当的差距。在产品标准方面,由于缺乏查询检索手段,标准采写人员往往不知道国外标准情况,所以采标率相对较低。
特别是对于一些没有任何规定的产品包装,没有成功的经验可以借鉴。因此,应针对不同国家的相关法规要求,最好还是同最终的买家商讨。在某些商品出口方面,一些国家本身没有特别的出口货品包装规定,有关规定主要来自最终的买家对包装的要求。根据经验,一般的商品需要用塑料袋包装每一件货品,以避免潮湿及保持商品整洁。如果货品是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