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周前,家住浦东的莫小姐到陆家嘴某影城观看影片《七剑》。按照电影票上标明的开场时间:19时30分坐进影院,等来的却是一连串约七、八个广告。整整6分钟后,银幕上才开始正式播放《七剑》的片头。
看电影,看到先是大段随影片播放的贴片广告,莫小姐质疑:“电影和电视不同,观众对画面没有自主选择权。影院在开映时间播映广告,等于把观众变相卖给了广告商。”逢大片必看的大学生林薇有同感:热门影片的票价往往在50元以上,一般影片自身长度1小时40分钟左右,但片前的广告长度却有7—10分钟。“花钱看电影,凭啥要搭看广告?”
据悉,去年6月25日,国家广电总局发布《关于加强影片贴片广告管理的通知》,针对一些影片贴片广告时间过长;电影放映中间随意插播广告等影响观众正常观看电影的现象明确规定:影片贴片广告一律加在《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画面之前,不得占用电影放映时间;同时,电影院线公司、发行公司要规范操作贴片广告业务,电影院要对放映的影片贴片广告时间予以公告。
然而从事电影广告业务的萧女士坦言,目前沪上大部分影院的贴片广告播放,都被安排在影片正式放映时间之内。一些影院工作人员对此的解释是,这种做法可以给刚坐下的观众一个心理和视力上的缓冲;同时,对个别迟到的观众,贴片广告能令他们赶上电影片头。但萧女士一语道破天机:“从影院告知的电影开场时间到影片正式开播,这段时间内观众的注意力最集中,广告效果也最好。”据了解,取决于影片的热门程度,影院每播30秒贴片广告的收益一般在每场(次)50元到80元不等。
对此,律师吴冬指出,观众购票观看电影,实际就是和影院订立了一份合同。贴片广告是影院的一种营利模式,不应被作为产品搭售给消费者。根据我国的《合同法》和《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影院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尊重观众享有的选择不看广告的权利。并告之观众播放广告的时间与正式开播影片的时间,让观众最大程度享有知情权。一些市民也表示,贴片广告既然给电影院、院线公司、制片方带来利益,那么因广告延迟放映的电影就应当给观众让利,比如适度降低票价等。
联合院线的副总经理吴鹤沪表示,无论是院线还是影院,都必须按照广电总局要求,将广告播放时间一律安排在告知观众的开场时间之前,不妨碍正片放映时间。观众如遭遇“搭售”,可与影院交涉,或通过法律途径加以维权。
2003年6月,我国首例因电影贴片广告引发的法律纠纷在杭州西湖区法院作出裁决。浙江一名律师认为影片《英雄》插播约10分钟的广告,属于强迫消费,侵犯了消费者的权利,要求退还票款,并作出赔偿。
法院最后判定影院侵犯了观众的知情权,要求影院对原告作出书面道歉,并退还原告票款40元,赔偿时间损失40元。
编辑:魏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