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靳国君:打击虚假医疗广告 需要强烈责任意识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1-10-26  来源:不详   浏览次数:590
      黑龙江晨报7日报道的《六位专家挺身打假》见报后,许多读者认为,虚假医疗广告坑害广大患者利益,应对这一顽疾下猛药、求根治。黑龙江省人大常委、教科文卫委员会主任靳国君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目前,黑龙江省对医疗广告的管理已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要从根本上遏制虚假医疗广告泛滥成风,还需要监督管理部门加强责任意识。   看到晨报有关黑龙江省六位专家挺身而出戳穿虚假医药广告的报道后,靳国君被医学专家维护科学真理、捍卫群众利益、揭露假医假药真相的勇气所震撼,同时十分钦佩他们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和职业道德。他说,这些在专业领域卓有成就的专家能够站出来,以自己的实际行动保护患者的正当权益、维护医疗市场的正常秩序、打击行业中谋财害命的不法之徒和少数挂着金字招牌的医疗机构,表面上看,他们的行为是个人行为,实际上是代表广大患者和人民群众利益的集体行为。专家们的做法为构建和谐社会尽了一份职业以外的赤诚之力,如果有更多的有识之士投身到揭露虚假医疗广告的工作中来,并把它落到实处,就会凝聚成一个强大的社会力量,有利于净化医疗广告市场,有利于社会的稳定。   靳国君介绍,前几年,五花八门的虚假医疗广告就开始活跃起来,因轻信其吹嘘的疗效而倾家荡产、家破人亡的例子屡见不鲜。为遏制这些虚假医疗广告侵害群众利益,1999年,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参与起草的《黑龙江省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条例》,2000年2月1日起正式实施。   这部地方性法规首先明确了医疗广告的监督管理机关,即“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监督管理机关,取缔、处罚虚假医疗广告是他们依法行政的重要任务之一。”此外,还清晰地阐述了违反规定所产生的法律责任,即“对未经审查批准机关审查批准和广告监督管理机关登记发布的医疗广告和虚假医疗广告,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停止发布”。“对以新闻报道形式或者变相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由广告监督机关责令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没收非法所得。另外,对广告发布者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还要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或拒不执行处罚决定的,暂停其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使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靳国君说,该条例的实施为有效打击虚假医疗广告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依据。   靳国君说,目前,医疗广告中最常见的就是治疗肿瘤、性病、性功能障碍、牛皮癣、糖尿病的医疗机构和药品,除此之外,“增高药”、“聪明药”、“不疼药”等药品广告也充斥在各色媒体中。这些肆意夸大疗效的医疗广告图文并茂、长篇累牍,有的甚至还做起了“连续报道”,它们变换着各种花样侵害群众的利益。而实际上,这些五花八门的医疗广告大多数都不符合法律规定。   按规定,正当的医疗广告内容只允许注明医疗机构名称、诊疗地点、从业医师姓名、技术职称、服务简称、诊疗时间、科目方法、通信方式和医疗广告证明文号,以及有效期与截止日期,这些内容加起来不过百字。法律还规定,医疗广告中不得含有介绍药品、医疗器械及其性能的内容。保健食品、保健用品及非医疗用品对疾病的所谓治疗作用也禁止在广告中宣传。   对照法律明文规定的“合法医疗广告”内容,呈现在公众面前的医疗广告有多少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丰富的广告语中究竟包含着多少法律所规定的内容?其答案不言自明。   如何识别虚假医疗广告,靳国君总结出一套“定律”:虚假医疗广告有治愈内容的,必有假;有“患者”现身说法的,必有骗;有医生出场说明的,必有蒙;有获奖内容的,必有吹;有义诊内容的,必有诈。靳国君严厉地指出,发布这些虚假医疗广告的医疗机构不论打出什么样的金字招牌,做出什么美好的承诺,都是在行骗,人们说他们是谋财害命。这些医疗机构的头头、少数医生和全体“假冒”,群众说他们不是“白衣天使”,而是“白衣魔鬼”,这虽然是过激之词,不该推而广之,但是它触及到了问题的实质,这些医疗机构应引以为戒。早改早主动,晚改就被动,不改就要有大震动。   既然合法的医疗广告已有明确的法律界定,那么堂而皇之出现在公众面前的虚假广告是从何而来的呢?这些虚假内容究竟又是从哪个环节产生的呢?靳国君表示,从了解的情况分析,医疗广告的审批程序没有问题,这些虚假成分主要产生在审批后。   靳国君介绍说,根据法律规定,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是医疗广告的审查批准机关;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是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审查批准机关。这两个部门对医疗广告的审批是严格依据法律的、是严肃认真的,不存在滥批和放宽审批的问题。侵害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虚假医疗广告大多数是来自审批后。一些广告不法经营者擅自篡改审批内容、私自扩充审批内容、添加法律所不允许的内容,更为严重者是将未经审批的医疗广告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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